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致人於死,莫逾構其反也;誘人以服,非刑之無得焉。刑有術,罰尚變,無所不施,人皆授首矣。
刑罰是令人得以折服的終極手段,活用各式手段,無人不折服者。
智者畏禍,愚者懼刑;言以誅人,刑之極也。明者識時,頑者辯理;勢以待人,罰之肇也。
用言語殺人,是最高的手段,用威勢相逼,是刑罰之始。
死之能受,痛之難忍,刑人取其不堪。士不耐辱,人患株親,罰人伐其不甘。人不言罪,加其罪逾彼;證不可得,僞其證率眞。刑有不及,陷無不至;不患罪無名,患上不疑也。
肉體疼痛遠甚於死。凡人皆懼株及親屬,用刑當用於人之最擔心、最痛處,罪證可偽造,無以定罪者,就罪加一等,吾等只怕上位者起疑也。
人刑者非人也,罰人者非罰也。非人乃賤,非罰乃貴。賤則魚肉,貴則生死。人之取捨,無乃得此乎?
對付身分不同的者,仍須依其特質有所不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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