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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之善惡,莫以文也,乃其行焉;刑之本哉,非罰罪也,乃明罪焉。
來俊臣以為,刑罰的核心在於執行,以及如何讓人定罪。
人皆可罪,罪人須定其人。罪不自昭,密而舉之則顯。上不容罪,無諭則待,有諭則逮。人辯乃常,審之勿憫,刑之勿輕,無不招也。或以拒死,畏罪釋耳。人無不黨,罪一人可舉其衆;供必無缺,善修之毋違其眞。事至此也,罪可成矣。
到這裡,來俊臣終於寫到他的核心,如何將人定罪心法:密報造謠、用重刑、重刑致則以其畏罪而死、舉一人而羅織其同黨、修其供詞,無不可以入罪者。
人異而心異,擇其弱者以攻之,其神必潰。身同而懼同,以其至畏而刑之,其人固屈。
專攻人之弱者,無不可擊潰者。
憐不可存,憐人者無證其忠。友宜重懲,援友者惟其害。
罪人或免人罪,難爲亦爲也。
對於敵人,千萬不可有憐憫之心,對人仁慈,就是對君主不忠,對於朋友,更是不能心軟,對友心軟則是對自己危害。
來俊臣將打擊政敵、嚴刑烤打,皆視為對皇帝的效忠行為,以藉此合理自己的所為,或是減輕自身的不安感?無從得知,不管如何,在君權至上的時代,若能取得效忠於上的正當性,即便犯下傷天害理之事,也可賦予合理化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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