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政府為了打擊司法貪汙,警界敗壞情形,仿效香港廉政公署成立廉政署。其理由是以香港成立廉政專員公署後,肅貪成效顯著。然細觀香港成立廉政署時代,是為英國殖民時期,直隸屬香港總督,

賦予調查人員得逕行拘捕、搜索、扣押、及禁止涉嫌人處分財產之廣泛權限,尤其重要者是在肅貪法制上制定「防止賄賂條例」,對於公務員異常財產,不能合理自己證明來源者,即視為有罪,此與我國現行刑事法制,與檢察官職權均有扞挌,國情不同,顯難移植,縱使成立廉政署,而無香港廉政專員公署職權,能否有相同效果,尤值存疑。[1]

也就是說,香港的廉政公署直屬於總督,現下應直屬特首,層級很高。而臺灣是隸屬法務部,屬三級機關,遠比香港為低。且臺灣已有政風、調查局、監察院等單位,如再增設廉政署,是否有疊床架屋之嫌?若真欲仿香港,應直屬總統府,然若如此,有心者是否會將廉政署變為蓋世太保等特務機關?余非法律專長,此或可請友人洪max論之。

子全 筆

 


[1] 國家政策發展基金會許毓圃,〈為立法院暫緩審查廉政署組織喝彩〉ttp://www.npf.org.tw/post/1/81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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